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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遵税一稽处〔2026〕29号)

   2026年06月12日 09:50:51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贵州逸数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0302MABW2FJK25

我局于202623日至2026428日对你公司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迎红街道海尔大道智慧名城B栋一单元5-2号2022728日至2024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企业

你公司202351日因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未纳税申报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由此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有销无购销严重背离

你公司未取得进项发票,对外开具35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合计2,975,769.94元,税额1,097.56 元,价税合计2,976,867.50元,有销无进,购销严重背离。

(三)不进行纳税申报

你公司2023年度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合计金额36,585.44元,税额1,097.56元,价税37,683.00元,没有申报纳税,并且从2023年起所有税种没有进行纳税申报。

综合上述13你公司走逃失联,虚假注册地址,有销无,直接走逃失踪进行纳税申报,综合以上判断,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5份,金额合计2,975,769.94元,税额1,097.56 元,价税合计2,976,867.50元行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行为。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决定上有争议,可在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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