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逸数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0302MABW2FJK25)
我局于2026年2月3日至2026年4月28日对你公司(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迎红街道海尔大道智慧名城B栋一单元5-2号)2022年7月28日至2024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属走逃(失联)企业
你公司于2023年5月1日因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未纳税申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由此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有销无进,购销严重背离
你公司未取得进项发票,但对外开具35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合计2,975,769.94元,税额1,097.56 元,价税合计2,976,867.50元,有销无进,购销严重背离。
(三)不进行纳税申报
你公司2023年度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合计金额36,585.44元,税额1,097.56元,价税37,683.00元,没有申报纳税,并且从2023年起所有税种没有进行纳税申报。
综合上述1~3项,你公司已走逃(失联),虚假注册地址,有销无进,直接走逃失踪不进行纳税申报,综合以上判断,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5份,金额合计2,975,769.94元,税额1,097.56 元,价税合计2,976,867.50元的行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行为。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决定上有争议,可在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二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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