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遵税三稽通〔2025〕9号
贵州千禧旺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91520382MAAL1A2L1D):
事由:责令提供涉税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供以下资料:
1.2021年1月1日至今你单位从贵州古京酿酒有限公司(原名为贵州省仁化市千禧旺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购酒的购进情况资料(如购销合同、货物明细、货款支付情况、物流运输资料、发票取得情况等)。
2.2021年1月1日至今你单位从贵州古京酿酒有限公司(原名为贵州省仁化市千禧旺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购酒的销售情况(如库存商品明细账、销售台账、货款收款记录、物流运输资料、发票开具情况等)。
3.你单位与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如销售服务的协议或合同、收款记录、业务开展情况等)。
4.你单位向贵州古京酿酒有限公司(原名为贵州省仁化市千禧旺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酒类包装物资料(如库存商品明细账、销售记录和台账、收款记录、发票开具情况、物流情况等)。
5.你单位与贵州巨岭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如购销合同或协议、打款记录、物流记录、发票取得情况等)。
6.你单位在2022年支付明星代言费情况、相关协议、打款记录和发票取得情况。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