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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10月24日 15:01:18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遵税三稽公告〔202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下列纳税人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0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税三稽罚〔2024〕13号

凤冈嘉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0327MAD5D8YL6H)

经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7月12日对你(单位)(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茶园路6栋402)2023年11月22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在注册成立后,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向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你公司涉嫌虚开发票68份,金额2,133,663.46元、税额21,336.63元、价税合计2,155,0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经营业务合同;

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作询问(调查)笔录;

3.你公司财务负责人所作询问(调查)笔录;

4.你公司经营业务交易方相关情况说明;

5.你公司申报纳税情况;

6.你公司开具涉案发票复印件。

二、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向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对你公司处以20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凤冈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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