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遵税稽公告﹝2023﹞3号
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北国际汽车博览中心项目部:(纳税人识别号:52032175538970B)
我局对你公司(地址:遵义县龙坑镇龙坑社区(遵南大道))2010年至2018年期间承建贵州黔北汽车博览中心项目的涉税情况、发票情况检查完毕,对你公司存在的税收违法事实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我局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遵税稽处〔2023〕8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8月1日
告知事项
一、税务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通过项目部虚增成本,造成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034,934.13元,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1017467.07元。
二、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播州区税务局缴清。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本案经过遵义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正式文书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稽查局(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解放路29号505室领取)。
税务机关联系人:张涛 杨丹丹
联系电话:0851-28875343
税务机关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解放路29号5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