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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

   2020年11月12日 10:22:50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


一、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的通告》(2020年第12

(一)上门缴纳

1.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

在省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以及在市级、县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且参保经办机构与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同一市(州)的企业,在其主管税务机关设立的办税服务厅通过刷卡或三方协议扣款方式办理缴费业务。

在市级、县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但参保经办机构与主管税务机关不在同一市(州)的企业,在其参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设立的办税服务厅通过刷卡或三方协议扣款方式办理缴费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参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业务。

2.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缴纳

企业可持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出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或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打印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企业开户行办理缴费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贵阳银行、四川天府商业银行、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各营业网点柜面办理缴费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所在县(市、区)无上述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的,不能通过该商业银行办理缴费。

3.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贵阳银行各营业网点设置的自助柜员机办理缴费业务。

4.通过金融便民服务站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贵阳银行在各地金融便民服务站点、农金站部署的“惠农通”“裕农通”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等POS机查询缴纳社会保险费。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在各地金融便民服务站点部署的“村村通”POS机于11月上旬起提供查询缴纳服务。

(二)互联网渠道缴纳

1.企业可下载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通过三方协议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其他资料-社保费管理客户端V1.0.052

2.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或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贵阳银行和四川天府商业银行提供的手机银行APP查询缴纳社会保险费。

3.委托银行代扣缴纳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通过商业银行代扣方式缴费,原与商业银行签订代扣协议继续有效。请缴费人将费款及时、足额存入签约账户,税务机关将于每月下旬通知商业银行对缴费人签约账户进行扣费。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渠道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的通告》(2019年第16号)

(一)一般征缴方式。城乡居民个人按自然年度缴纳城乡居民两险,以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在政府统一组织下,多方协作配合,税务部门集中征收或委托代征等方式进行费款征收。税务部门提供以下城乡居民两险多元化缴费方式:

1.微信缴费。⑴关注“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享服务”-“社保缴费。⑵打开微信,选择“我”-“支付”-“城市服务”-“贵州社保缴费服务”。⑶打开微信,选择“发现”-“扫一扫”,直接扫描下列二维码(见图一)。

图一:“贵州税务”微信缴费二维码

选择以上任一方式,进入用户认证界面,依次选择证件类型,录入身份证号、姓名后查询缴费。

2.支付宝缴费。选择“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依次录入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录入身份证号后查询缴费。

3.村(居)委代办人员集中代收。⑴由村(居)委代办人员集中代收,并由代办人员到镇(乡、街道)人社中心通过税务社保费管理代收客户端批量申报,或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批量申报后到商业银行(信用社)营业网点统一缴费。⑵村(居)委代办人员集中代收后,可直接到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营业网点批量缴费(新蒲新区可到长征村镇银行)。

4.商业银行(信用社)批量代扣代收。到商业银行(信用社)营业网点签订委托代扣协议,由商业银行(信用社)批量代扣代缴。

5.商业银行(信用社)营业网点或代办点缴费。到商业银行(信用社)营业网点缴纳,或到商业银行(信用社)在各乡镇、村组(社区)商店、超市、卫生室等地点部署的城乡居民社保费代办服务站点缴费。

6.商业银行(信用社)网络缴费。通过商业银行(信用社)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缴费。

7.税务征收窗口缴费。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或通过税务大厅自主缴费终端缴费。

(二)特殊征缴方式。需要资助的特殊困难群众,由残联、卫健、扶贫等相关部门认定并将认定信息传同级医保部门或社保部门,由医保部门或社保部门在系统中对已认定的特殊困难群众分类作好标识,并将应征信息推送到税务征收系统,特殊困难群众再通过以上缴费方式缴纳个人承担部分。对需由财政资助的部分,由同级税务部门同医保部门或社保部门按照财政负担比例,共同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请划拨财政资助款项到医保、社保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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