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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行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年07月30日 11:05:00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黔税优化营商环境组函〔2019〕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市、自治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局,局内各部门:

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到位,切实提高税收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经省局研究,决定201981日起在全省办税服务厅推行容缺办理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容缺办理内容

容缺办理是指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受托代征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办理的,经纳税人申请并填写《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详见附件1)后,在承诺时限内补正资料,税务机关流程为其办理业务

二、容缺办理对象

容缺办理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已办理实名认证、正常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或已享受容缺办理服务但未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容缺办理。

三、容缺办理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在受理《容缺办理事项清单(试行)》(详见附件2)内的事项时,可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提供容缺办理服务。具体办理要求如下:

(一)涉税表单填写完整不能现场签章的,可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并填写《容缺办理承诺书》税务机关容缺办理;

(二)办理涉税事项未能按规范提供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税务机关可通过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等相关应用系统或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税务机关容缺办理,原件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要报送相关资料复印件,未能现场提供的,可由经办人填写《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相关资料复印件在承诺期内补正,原件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容缺办理

各地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的容缺办理事项时,应在贵州省税务局电子工作平台登记录入容缺办理事项,现场打印《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交由经办签字确认。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于15日内补正相关资料,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于税务机关承诺办结时限内补正相关资料。纳税人补正资料后,税务机关应按纳税服务规范要求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在电子工作平台对容缺登记事项进行销号,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纳税人重新补正。

享受容缺办理服务的纳税人选择上门、邮寄、电子税务局等途径进行补正。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补正的,须将相关补正资料原件留存备查。未履行补正承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撤销或终止办理容缺事项,将逾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行为纳入信用评价。

、相关工作要求

省局将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容缺办理事项清单(试行)》市级局应结合本地情况制定配套措施,做好容缺办理事项告知和实施工作,确保容缺办理服务落细落实落地。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纳税服务处)反映。

附件:1.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

2.容缺办理事项清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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