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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税务:清明时节话“清明” 廉洁提醒守“清明”

   2024年04月04日 14:29:18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清明时节,“清廉”随行

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严防森林火灾,严禁酒驾醉驾

守住廉洁“底线”,不越纪法“红线”

带头移风易俗,文明祭祀,廉洁过节

让清明节更“清明”


清明节易违纪违法行为

1.失火毁山林;

2.酒后驾驶机动车;

3.使用公车或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进行私人祭祀扫墓、外出旅游、探亲访友活动;

4.用公款为回乡探亲、游玩、祭祀扫墓的同学、朋友、战友等提供餐饮、住宿等接待安排;

5.报销因个人祭扫产生的交通费、停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6.借祭扫之机搞隐秘聚会、违规吃喝宴请;

7.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等。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4年2月11日16时许,贵阳市修文县小箐镇小箐村上半沟突发山火。经侦查,系村民周某某(男,55岁,修文县小箐镇大兴村中间组人)与其女儿周某某(女,32岁,贵阳市白云区人)上坟祭祖违规用火引发山火。目前,周某某因涉嫌失火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女儿周某某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案件来源:贵阳民政)

案例二】从江县民政局原副局长黄显林醉驾问题。2023年3月4日,黄显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79.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3年8月,黄显林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案件来源:黔东南州纪委)

案例三福建省永安市纪委监察局严肃查处1起“公款报销拜神费用”案件。经查,永安市燕南街道黄历村支部委员刘光在兼任村水电站站长职务期间,为求菩萨保佑,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每年都要向所在村的“民主公庙”捐款500元,共计3000元,然后通过电站职工虚增清理电站垃圾工资和直接报销寺庙收据等方法,在村电站集体资金中报销列支。此外,调查组还查明刘光公款报销个人接待费用、违规支付养老保险中应由个人缴纳部分等其他违纪问题。刘光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案件来源:图们廉政之声)

【案例四】中铝云南铜业(集团)金沙公司总经理助理王国泰驾驶公车给家人扫墓问题。云南铜业(集团)纪委给予王国泰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其向金沙公司交纳本次公车私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费用,并在整个云南铜业(集团)通报。(案件来源:图们廉政之声)

【案例五】某市中学校长程某某等人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17年清明节期间,程某某在其中学食堂多次公款宴请亲戚朋友,该市第三中学党总支书记徐某某受邀参加了宴请。随后,程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徐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案件来源:贵州政研)

法纪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版)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警示教育

1.积极倡导文明祭祀,带头移风易俗,通过献花、清扫墓碑等绿色、文明、安全的祭扫方式追思先辈、缅怀先贤,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美德。

2.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加强文明殡葬祭祀管理相关规定,带头文明祭祀,带头廉洁自律,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身边的人,自觉做移风易俗的宣传者、推动者和践行者。

3.严禁酒驾醉驾,严禁参与黄、赌、毒等活动。

4.严禁利用工作时间祭扫,使用公车公款公物进行私人祭祀、扫墓、踏青旅游、探亲访友等活动。

5.严禁使用公车或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进行祭祀扫墓;严禁借祭扫之机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基层单位的宴请、旅游。

6.禁止在公共场所或林区焚烧祭祀物品;严禁在祭扫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追求低级趣味;严禁组织或参加各类封建迷信活动。

7.严禁值班值守人员脱岗、空岗、漏岗;严禁值班值守人员酒后值班或值班电话不畅通。

8.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借祭扫之机违规吃喝、收受财物。


清明时节祭祖先

底线红线要记全

酒驾醉驾代价惨

引火烧山祸无边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榕江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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