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如为合并报表审计报告的,投标人须由并表单位出具合并报表是否已包含投标人财务数据的证明或说明);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果投标供应商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的,可不提供前述要求的审计报告。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自行书面承诺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所属期分别为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3个月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所属期税款为“0”而无缴纳凭证的,应有经税务机关盖章认可的零申报说明等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投标人,提供成立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
⑤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本项目投标人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查询渠道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查询截止时点为开标当天评审前。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由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资格条件及其佐证材料
无
(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专门面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采购,具体为:符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须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内容进行完整声明,不得删减财库〔2020〕46号文第二条规定的内容等,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戒毒企业以及残疾人福利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具体为:符合《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或戒毒企业的证明文件;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企业。
本项目中小企业行业划分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二、采购预算及采购方式
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148万元。
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
三、无效投标的情形
(1)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4)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的;
(5)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响应文件及磋商情况认定;
(6)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失信情况查询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其他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四、技术和商务要求
1项目概述
1.1项目背景
1.1.1项目目的、意义及背景
随着纳税人和缴费人日益多样化和个性化服务需求,作为基层税务局需要提供更加全面、细致的纳税服务。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项目旨在通过提供一系列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提高纳税服务质效,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能够便捷、高效地办理涉税业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1.2项目内容
1.2.1项目建设思路
首先是明确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内容和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确定具体的服务事项;其次是合理规划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覆盖所需时间段、服务要求和数量要求等;最后是科学合理设置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考核要求。
1.2.2采购内容
1.政府采购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盘州市税务局2025年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项目
2.拟采购的标的: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主要为机关(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
3.所属政府采购品目及其编号:C20030200税务咨询服务。
4.所属税务系统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及其编号(服务类):A150103机关(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
5.项目预算(总预算及单位预算):148万元,项目预算已在2025年“二上”预算中安排,最高限价148万元。
6.资产配置金额标准:不涉及。
7.拟实现的项目目标:根据采购人的统筹安排,协助完成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
8.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根据采购人统筹安排,协助采购人做好纳税人上门申报、电子申报、发票代开等非执法类纳税服务,做好纳税资料整理装订等事项;做好纳税咨询、税收业务咨询、纳税评估辅助性服务等工作;宣传税收相关政策,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办税及办理投诉、辅导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业务,解答涉税系统操作相关问题;完成其他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工作。
1.2.3项目实施要求
1.2.3.1实施范围要求
按要求提供国家税务总局盘州市税务局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满足采购人非执法类辅助性工作的正常开展,达到非执法类辅助性工作和纳税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标准、规范。
(一)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中标人完成工作的服务质量、技术指标、服务成果进行验收。采购人对中标人按月进行监督、记录、考核和通报,作为验收依据。采购人根据验收结果,按月与中标人进行费用结算,中标人按规定开具有效增值税普通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形式完成资金的支付。
(二)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要求。
(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四)其他要求
1.报价要求:报价为包干报价,除此报价外,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项目验收
国家税务总局盘州市税务局负责按月对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情况、服务质量进行审核验收。
★3.供应商需做出以下承诺(格式自拟):成交后对提供服务的人员需承诺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通过本项目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有关文件信息。在未经过采购人认可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任何采购人认为涉及数据安全的文档、观点、数据、系统结构信息传出或者披露和使用。与本项目有关的涉税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均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提供承诺函。
4.在日常运行管理中,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规定、未完成采购人规定工作指标情形,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服务人员、扣除相应服务费。
5.服务质量考核要求
(1)中标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执行双方的约定,采购人发现一次视情形扣供应商1000-3000元的服务费。
(2)因中标人或中标人提供服务的人员过失或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后果的,中标人应及时采取措施,不能挽回的部分应足额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因中标人责任,造成投诉的,发现一次采购人视情形扣2000元的服务费。中标人提供服务的人员与他人发生争执甚至打架的,不论理由如何,发现一次采购人扣中标人500-2000元的服务费。
(4)中标人提供服务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采购人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期间不擅离工作岗位,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有违犯,发现一次采购人将根据情况轻重扣中标人500-3000元的服务费。
(5)对不遵守法律法规和采购人各项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的服务人员,采购人有权提出不继续使用该人员,并扣减相应人员的服务费用及服务费用。
6.合同签订要求: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补充完善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参考)”,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实质性更改。于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7.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1.2.3.2实施时间要求
自合同签订生效且提供实质性有效服务之日起1年。
1.2.3.3实施地点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盘州市税务局
1.3其他要求
1.3.1采购标的需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不涉及
2投标/响应要求
2.1对供应商的要求
2.1.1必备资质
2.1.1.1投标人应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2.1.1.2投标人应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如为合并报表审计报告的,投标人须由并表单位出具合并报表是否已包含投标人财务数据的证明或说明);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果投标供应商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的,可不提供前述要求的审计报告。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自行书面承诺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所属期分别为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3个月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所属期税款为“0”而无缴纳凭证的,应有经税务机关盖章认可的零申报说明等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投标人,提供成立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本项目投标人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查询渠道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查询截止时点为开标当天评审前。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由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1.1.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2.1.2优选资质/优选指标
2.1.2.1相关证书
序号 |
证书名称 |
颁发部门 |
相关要求 |
1 |
(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统一发放的具有全国范围内有效性的职业资格证书 |
2.1.2.2成功案例
2019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独立承担的类似案例。
2.1.3是否允许联合体
否
2.1.4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2.1.5其他要求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指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2.2技术部分投标/响应内容
2.2.1技术投标/响应总要求
投标人(中标人)要全面理解项目背景、目的和意义,准确把握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对服务范围、服务职责、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投标人(中标人)应提供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服务配置,确保服务人员能够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准确提供服务;投标人(中标人)应制定管理方案、服务方案和有力措施,确保服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投标人(中标人)应建立服务质量监督和考核制度,确保提供服务符合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等。
2.2.2投标/响应方案要求
以下相关方案,若作为评审因素,则投标人应在满足★关键指标项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制定更为完整、详细、可操作性强的方案。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不涉及。
(二)性能要求:不涉及
(三)材料要求:不涉及
(四)结构要求:不涉及
(五)外观要求:不涉及
★(六)安全要求:供应商需做出以下承诺(格式自拟):(1)成交后对提供服务的人员做背景调查,服务人员不得在其工作地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所在单位辖区从事涉税中介服务,不得兼职从事涉税服务等可能影响廉洁履职的事宜。(2)成交后,承担本项目服务内容的人员须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遵守保密要求,对应用系统数据、设备使用情况和系统架构等须严格保密,且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对前述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无法提供的,由供应商自行提供无犯罪背景调查报告并提供承诺函,因承诺不实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七)服务内容
按要求提供国家税务总局盘州市税务局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满足本单位纳税辅助性工作的正常开展,达到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标准、规范。服务期内完成约21万人次以上的业务量。服务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工作,如初步审核纳税人的办税资料,审核无误后引导纳税人在相应窗口办理,不符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齐的资料;办税秩序引导、受理纳税人上门申报、电子申报、资料整理装订等非执法事项等;二是非执法类税收业务咨询,如纳税咨询工作,宣传税收相关政策,解答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遇到的疑问,受理纳税人投诉等;三是非执法类辅助性风险应对,如接受12366热线和12366平台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税收违法举报、纳税人意见建议,并反馈相关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办理纳税服务投诉,协助做好税收信用评定工作;四是办税服务厅其他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工作,但不得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规定的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1)服务职责
根据采购人统筹安排,协助采购人做好纳税人上门申报、电子申报、发票代开等非执法类纳税服务,做好纳税资料整理装订等事项;做好纳税咨询、税收业务咨询、纳税评估辅助性服务等工作;宣传税收相关政策,引导办税及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投诉、辅导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业务,解答涉税系统操作相关问题;完成其他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工作。
#(2)服务目标
提高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费)业务的速度,高效快捷、及时准确,快速完成纳税人(缴费人)提交的业务需求。
★(3)服务工作量
根据工作需要,需提供相当于26人/年的服务工作量。
(八)服务标准
1.现有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处于正常运行中,本次成交的中标人应与采购人做好运行衔接、业务衔接、制度衔接、技术衔接,确保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工作平稳过渡,各类服务正常开展。
#(1)须严格按照采购人的服务标准与要求完成相关的服务工作,中标人应当根据采购人的服务标准以及纪律要求等建立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人员的管理,从而提供服务质量。根据采购人制定的服务标准,中标人应不定期派人到国家税务总局盘州市税务局服务现场巡查监管各服务人员的考勤纪律、工作纪律、工作质量、工作作风和卫生等情况。采购人将进行不定期抽查考核,发现存在违规情况将罚扣中标人相应的服务费用。
#(2)中标人投入的服务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采购人的规章制度和保密规定,服务期间严格服从管理。
#(3)中标人需定期开展服务礼仪规范培训,同时协助采购人做好非执法类辅助性业务培训工作,培训有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4)按照采购人的服务要求,不得私自减少、变更服务人员而降低服务质量。若因中标人原因导致服务空缺,中标人应退还服务空缺期间的相关费用。
2.为确保服务工作正常开展,中标人根据服务工作量及需求提供服务人员数量,提供服务的人员须满足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
#(2)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全局观念,服从管理、团结同志、热爱集体,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沟通能力良好,普通话标准、流利;涉税服务人员需具备熟练使用计算机和其他电子办公设备,掌握一定的网络维护技能;
(4)会计学、经济学及财务管理专业者优先;
#(5)身体健康,相貌端正,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思维反应能力;
#(7)投标人承诺中标后,向采购人提供本项目服务人员《廉政承诺书》,承诺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及相关其他利益好处、违规接受宴请;严禁利用打着采购人名义谋取个人利益、向纳税人缴费人“吃、拿卡、要、报”等,在服务期限内做好监督。
△(8)承诺每半年向采购人书面反馈服务情况,对服务存在问题和方案措施提出整改和优化意见建议。
#3.配备专职项目负责人。应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与采购方项目负责人对工作进行对接,且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需具备3年以上的行业从业经验,经验证明材料需投标人盖章材料作为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以来任意3个月的个人社保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中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管理方案,应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3个制度,并承诺提供的服务方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落地实现。
#(1)提供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确服务人员八小时之外监管措施,要明确服务人员严禁违规从事现金收缴及现金收缴票证相关工作。与本项目紧密联系,逻辑正确、符合实际、表达清晰、内容完整、要求严格。
#(2)提供的保密制度要明确在职人员保密规定,离职人员脱密程序和时间;与本项目紧密联系,逻辑正确、符合实际、表达清晰、内容完整、要求严格。
#(3)提供的档案管理制度要明确项目服务期内对本项目相关资料的保管及移交,项目结束后仍须配合采购人提供本项目档案资料等,与本项目紧密联系,逻辑正确、符合实际、表达清晰、内容完整、要求严格。
(九)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
(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1.符合节能产品强制优先采购要求:不涉及
2.符合环保优先采购要求:不涉及
3.符合其他政策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十一)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
1.符合《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不涉及
2.符合《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3〕7号规定:不涉及
(十二)其它要求
#1.中标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无故克扣投入的相关服务人员的工资,并按照社保机构规定的时间及时为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确保服务质量。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将保留追究投标单位(中标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2.服务方式: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合同以及采购人要求提供现场服务。
★3.投标人需承诺中标后全面负责投入本项目的相关人员的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有关事项的申请办理工作。因工资、保险、医疗、失业、退休、死亡等事项造成的劳动争议纠纷由中标人负责解决。若中标人未为相关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由此发生医疗费、生育津贴及各项工伤待遇等其他问题,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4.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服务不到位,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进行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5.投标人需承诺,一旦中标,在项目整个运行过程中,因服务质量问题导致采购人及第三方人员财产损失、赔偿等,均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与采购人无关。造成采购人名誉、财产损失的,采购人保留对中标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3项目需求
3.1总体要求
项目总体要求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要求,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投标人(中标人)要确保提供服务内容全面性,符合采购方要求,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多样化需求,提高办税效率和服务质量;服务配置人员应具备良好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等,能够提供专业的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投标人(中标人)要建立配套的管理制度,确保服务工作规范化、专业化进行;投标人(中标人)应遵守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投标人(中标人)应建立服务方案和机制对服务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3.2服务内容和要求
采购文件(技术部分)中有标注★号的,为必备服务要求,必须满足,如未作出响应,将导致响应无效;#为重要服务内容、△为一般服务内容。
3.2.1技术和服务客观指标
3.2.1.1服务1
序号 |
指标种类 |
指标名称 |
指标内容 |
重要性 |
是否需要证明材料 |
1 |
公共服务 |
机关(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 |
提供标准、规范、优质的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如办税引导,导税服务,咨询服务中的辅助工作,解答涉税系统操作相关问题,档案资料装订及其他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 |
否 |
3.2.2技术和服务其他要求
无
4人员要求
4.1总体要求
投标人(中标人)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需配备专职项目负责人;提供服务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采购人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4.2管理团队
4.2.1项目经理
配备专职项目负责人。中标人应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与采购方项目负责人对工作进行对接,且不得随意更换。
4.3技术团队
定期开展服务礼仪规范培训,提升服务质效。为本项目提供1名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顾问可加分,项目团队中具有至少1年行政单位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工作经验的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可加分;为本项目配备的服务人员学历达到专科或本科一定比例的可加分。
4.4优选资质/优选指标
5管理实施要求
投标人(中标人)提供服务须符合采购人要求,在日常运行管理中,发现投标人(中标人)违反合同规定、未完成采购人规定工作指标情形,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服务人员、扣除相应服务费。
6风险管控要求
(一)国家政策变化
(二)实施环境变化
(三)重大技术变化
(四)预算项目调整
(五)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度
(六)采购失败
(七)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
(八)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等
针对上述项目,判断风险发生的环节、可能性、影响程度和管控责任,提出有针对性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7履约验收要求
7.1总体要求
验收名称 |
验收要求 |
第1次验收 |
按要求提供采购人所需的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的质量等要求。 |
第2次验收 |
按要求提供采购人所需的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的质量等要求。 |
第3次验收 |
按要求提供采购人所需的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的质量等要求。 |
第4次验收 |
按要求提供采购人所需的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的质量等要求。 |
第5次验收 |
按要求提供采购人所需的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的质量等要求。 |
第6次验收 |
按要求提供采购人所需的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的质量等要求。 |
第7次验收 |
按要求提供采购人所需的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的质量等要求。 |
第8次验收 |
按要求提供采购人所需的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的质量等要求。 |
第9次验收 |
按要求提供采购人所需的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的质量等要求。 |
第10次验收 |
按要求提供采购人所需的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的质量等要求。 |
第11次验收 |
按要求提供采购人所需的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的质量等要求。 |
第12次验收 |
按要求提供采购人所需的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的质量等要求。 |
7.2具体要求
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中标人完成工作的服务质量、技术指标、服务成果进行验收。采购人对中标人按月进行监督、记录、考核和通报,作为验收依据。
8其他要求
8.1必备要求
8.1.1通用必备要求
1.本项目中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其包装需求标准应不低于《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规定的包装要求,如有其他包装需求,详见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相关章节。
2.本项目中如涉及网络关键设备或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应严格执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第 1 号《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第 2号《关于调整<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公告》等相关文件要求,所投标(响应)设备或产品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已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二是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3.本项目中如涉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 认证证书)、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等市场准入类资质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上相关要求,由供应商在响应时应答,在履约验收中,采购人将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采购合同等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进行验收,必要时依法依规开展相应检测、认证。
8.2付款安排建议
付款名称 |
付款要求 |
付款比例(%) |
第1次付款 |
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无误后,根据每月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费用实际发生额支付。 |
8.33 |
第2次付款 |
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无误后,根据每月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费用实际发生额支付。 |
8.33 |
第3次付款 |
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无误后,根据每月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费用实际发生额支付。 |
8.33 |
第4次付款 |
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无误后,根据每月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费用实际发生额支付。 |
8.33 |
第5次付款 |
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无误后,根据每月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费用实际发生额支付。 |
8.33 |
第6次付款 |
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无误后,根据每月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费用实际发生额支付。 |
8.33 |
第7次付款 |
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无误后,根据每月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费用实际发生额支付。 |
8.33 |
第8次付款 |
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无误后,根据每月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费用实际发生额支付。 |
8.33 |
第9次付款 |
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无误后,根据每月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费用实际发生额支付。 |
8.33 |
第10次付款 |
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无误后,根据每月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费用实际发生额支付。 |
8.33 |
第11次付款 |
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无误后,根据每月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费用实际发生额支付。 |
8.33 |
第12次付款 |
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无误后,根据每月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费用实际发生额支付。 |
8.37 |
8.3其他要求
8.3.1保密要求
与本项目有关的涉税信息中涉及保密内容的,均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分表如下:
注:投标人提供的佐证资料模糊不清晰的,视同未提供。
序号 |
类别 |
评审因素 |
主要内容 |
指标要求 |
细项分值 |
1 |
价格分 (10分) |
报价 |
价格 |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1.评标基准价,指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其报价分为满分;2.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3.评标委员会只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价格评审。超过项目预算的投标报价按无效投标处理;4.因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不再实行价格扣除优惠。 |
10 |
2 |
客观分 (75分) |
技术部分 |
人员要求 |
1.为本项目配备1名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顾问,且承诺该顾问在服务期内提供税务咨询工作的,得6分;(需提供(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与投标供应商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该顾问和本项目配备的专职项目负责人不能为同1人)2.承诺为本项目配备的服务人员学历全部达到专科及以上的,得6分;承诺为本项目配备的服务人员学历全部达到专科及以上,且配备的服务人员中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的占比不低于20%的,得8分;承诺为本项目配备的服务人员学历全部达到专科及以上,且配备的服务人员中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的占比不低于30%的,得10分;其余不得分。本项最高得10分。(需提供承诺书,并提供服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服务人员与投标供应商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2024年以来任意3个月的社保证明,不提供不得分。)3.承诺针对本项目配备的人员中有至少1年行政单位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工作经验达到服务总人数60%及以上的得8分;达到30%低于60%的得4分。其余不得分。本项最高得8分。(需提供承诺书,并提供服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服务人员与投标供应商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2024年以来任意3个月的社保证明,不提供不得分。) |
24 |
3 |
响应性评价 |
投标文件投标应答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需求。采购文件(技术部分)中有标注★号的,为必备服务要求,必须满足,如未作出响应,将导致响应无效;#代表重要指标项,每满足或优于该指标项1项得2分,共计19项,满分38分;△表示一般指标项,每满足或优于该指标1项得1分,共计1项,满分1分;对于同一指标项中的多条(行)描述,有一条(行)描述不满足,该项不得分。注:要求提供承诺书的须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无需承诺的按照技术条款偏离表打分,负偏离即为不满足。 |
39 | ||
4 |
商务部分 |
企业业绩 |
2019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独立承担非执法类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得1分,最多得5分,同一项目不重复得分。注:提供的项目合同应为供应商和甲方单位直签合同并能清晰体现:采购人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双方签章等核心内容。如涉及商业机密,可在不影响评审的前提下做适当处理。 |
5 | |
5 |
履约能力 |
提供2019年1月1日以来与业绩相对应的客户评价表,评价为好或满意、优秀等正面积极评价的,每提供1份,得1分,本项满分为5分,同一项目不重复得分。提供客户评价原件扫描件中须有业主公章并加盖中标(成交)人公章。 |
5 | ||
6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
技术创新 |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本项目已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不再给予价格扣除优惠。2、提供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服务类的有效创新证书,给予2分的加分(已评分的证书不再加分)。 |
2 | |
7 |
主观分 (15分) |
技术部分 |
服务方案 |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方案应包括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应急处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服务人员培训方案4个制度:1.提供的服务方案包含以上4个制度,且提供的服务方案逻辑正确、符合实际、表达清晰,围绕本项目制定具体措施,明确管理责任,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落地实现的,得15分;2.提供的服务方案包含以上3个制度,且提供的服务方案逻辑正确、符合实际、表达清晰,围绕本项目制定具体措施,明确管理责任,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落地实现的,得12分;3.提供的服务方案包含以上2个制度,且提供的服务方案逻辑正确、符合实际、表达清晰,围绕本项目制定具体措施,明确管理责任,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落地实现的,得9分;其余不得分。 |
15 |
合计 |
100 |
六、合同管理安排
1)合同类型:技术服务合同。
2)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3)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规范3.0参考合同范本。
4)风险管控措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局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
七、意见反馈方式:
贵州东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国家税务总局盘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国家税务总局盘州市税务局2025年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对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
1、采购需求:详见附件;
2、意见反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项目文件采购需求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反馈意见给代理机构。
3、意见反馈方式:对采购需求提出相关意见(应说明理由)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在公示期内将相关意见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交至贵州东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福丽,联系电话:0851-85756628,邮箱:28419601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