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税二稽公告〔2026〕7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下列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贵州崔丝娜科技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筑税二稽通〔2026〕179号).wps
贵州海盛鑫诚贸易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筑税二稽通〔2026〕177号).wps
贵州沪仪科技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筑税二稽通〔2026〕178号).wps
贵州铭锦行汽车销售中心(个人独资)《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筑税二稽通〔2026〕180号).wps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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