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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07月16日 09:01:19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筑税一稽公告〔2025〕29

贵州立建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贵州立建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0198MABY46R40J),法定代表人:毛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税一稽罚〔2025〕15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经我局(所)于2025年03月29 日至2025年07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观山街道都匀路89号金利大厦商业写字楼及商铺AB幢(A)1单元14层2号 )2022年08月24 日至2024年12月31 日检查相关税种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22年10月2023年1月期间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90份(发票金额6,946,210.39 元,税额10,417.61 元,价税合计6,956,628.00 元,其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4份:发票代码52001900211,发票号码67321631-67321654;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票)66份:发票代码52002000104,发票号码34017710-34017734、6018225-06018240、1461391-1461415)的行为为虚开发票行为。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发票清单、走逃(失联)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未申报记录截图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0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告知书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前往正式文书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76号511办公室)领取。

联系人:姓名、执法证件号码:班恩玉  黔税稽5201240013

姓名、执法证件号码:江云路  黔税稽5201250028

联系电话:18984571626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 年 7 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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