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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2025年06月06日 14:43:57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筑税三稽公告〔2025〕27号

贵州筑梦前行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0115MA6J70N18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筑税三稽通〔2025〕609号),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内容:

事由:你公司收受贵州华零可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9月27日开具的共1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52001600111,发票号码:49922488-49922498,货物名称:*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印刷品*广告材料桁架、*印刷品*广告材料雷亚架,金额合计1011881.18元,税额合计10118.82元,价税合计1022000元。上述11份发票已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前期调查了解的情况,你公司称该笔发票相关业务情况为:2023年,你公司承接六盘水美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美味园5G智慧辣椒工厂”软件系统开发、可视化大屏开发业务,因自身软件开发业务能力有限,由当时的业务员黄鹏(电话:18286126901,现已离职,电话提示空号,目前无法取得联系)联系有开发能力的外部软件开发团队进行实际开发,实际为你公司提供软件开发业务的团队并非为贵州华零可贸易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根据我局案件审理部门下达的补充调查通知,为进一步核实你公司该笔交易的真实性,请你公司在2025年6月13日前如实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你公司承接的六盘水美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美味园5G智慧辣椒工厂”软件系统开发、可视化大屏开发业务:(1)开发人员真实有效的姓名,联系方式;(2)开发人员是否为你公司在职职工,若为你公司职工,提供劳务关系证明资料、工资发放记录,若非你公司在职职工,提供相关软件开发分包合同(或协议等证明)、开发费用支付记录。

2.该批已证实虚开的发票(发票代码:052001600111,发票号码:49922488-49922491)显示,你公司购进货物“*印刷品*广告材料桁架、*印刷品*广告材料雷亚架”,价税合计333000元。请你公司提供:(1)该批材料实际销售方信息,若实际销售方为公司,提供该公司的名称、地址(销售地址)、联系方式,若实际销售方为个人,提供该个人的真实有效的姓名、住址(销售地址)、联系方式;(2)该批材料的付款记录;(3)该批材料的物流运输资料;(4)该批材料的领、用、存记录;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若你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请在期限内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正式文书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地址:观山湖区金朱东路538号金融商务区17号楼9层916室)领取。

联系人: 宋琳琳  刘强

联系电话:0851-88561088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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