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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观山湖区税务局金华园税务分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025年05月19日 09:15:58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观税金华园罚告〔2025〕3号

阳曼纳税人识别号:520102xxxxxxxx7428:

对你(单位)(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甲秀北路235号7号地块A09栋1单元1309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5月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出租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甲秀北路235号7号地块A09栋1单元1309号房屋,租赁期限:2017年7月-2023年1月,经税务机关通知,观山湖区税务局金华园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观税金华园 通〔2025〕0412号),未及时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拟罚款2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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