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税一稽公告〔2024〕39号
贵州南鑫科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南鑫科酒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0112MADDJFPN4H),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戚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税一稽罚〔2024〕37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你(单位)于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存在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你(单位)2024年3月开具3份数电票,发票号码为24522000000006351084、24522000000007343196、24522000000007548195,货物名称:酒,金额合计59,900.98元,税额合计599.02元,价税合计60,500.00元,认定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50,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乌当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通知书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76号511室)领取。
联系人:
姓名:洪永伦、执法证件号码:黔税稽5201200002
姓名:胡 强、执法证件号码:黔税稽5201197021
联系电话:085185805035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