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筑税稽公告〔2023〕19号
贵州盛开木业有限公司:
贵州盛开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代码:91520115MA7K3YKB4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税稽检通一〔2021〕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街道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北区(1)单元7层1号观山湖区建筑产业园(73)号 )2022年03月01 日至2023年03月31 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已走逃失联,通过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为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用于农产品收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455份(发票代码052002100104,发票号码24359013-24359171(159份)、24240205-24240404(200份)、14377380-14377877(498份)、22039655-22039954(300份)、21893797-21893846(50份)、21934936-21935042(107份)、21935044-21935056(13份)、21935058-21935185(128份)),票面总金额合计143,402,896元;虚构运输、产品采购及加工业务,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3份(发票代码037002100113,发票号码19055703(1份)、发票代码041002100113,发票号码08064106,08064107(2份)、发票代码043002100113,发票号码02135759-02135762,02133183,02133184,02131912,02131913(8份)、发票代码3400221130,发票号码17039482(1份)、发票代码3700214130,发票号码01424808-01424822,01475875-01475889、01482407-01482420,01476452-01476465(58份)、发票代码4100214130,发票号码15791272,02716013,02716014,02716016、02716017、02716020、02716021(7份)、发票代码4100222130,发票号码00082571,00082572,00082587,00082588,00326625,00326626(6份)、发票代码4300221130,发票号码09248021-09248038,09287738-09287747,09261406-09261425,09261547-09261569,06444563-06444588,06444615-06444633,06639741-06639745(121份)、发票代码4300222130,发票号码09582909-09582931、06159710-06159732、09582844-09582866(69份),金额合计24,735,873.85 元,税额合计3,113,182.3元,价税合计27,849,056.15元;虚构销售业务,对外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1280份(发票代码052002100113、发票号码08099208-08099232(25份)、08100305-08100579(275份)、08103486-08103785(300份)、08119811-08120010(200份)、08122579-08123058(480份)),金额合计122,756,405.81 元,税额合计15,958,334.19 元,价税合计138,714,740 元。
上述事实见以下证据:《道真县2017年至2023年林木采伐许可证台账》和《隆兴镇2021年至2022年林木采伐许可证台账》、《道真县林业局情况说明》《纳税人发票领购及使用情况清册》等伐木数据的采集资料;《有关农产品收购发票涉及人员名单》《协助检查通知书》及人员身份证复制件、村委出具证明材料、有关人员出具情况说明等有关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人员出具的木材收购业务不真实的证据资料;农产品收购发票清单、运输发票及加工费发票清单;:加工费及运输费用发票清单;向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送的《协助检查通知书》及《核实报告》、《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有关附件;《银行流水》复制件及资金走向分析;《贵州盛开木业有限公司发票、银行流水对照表》;增值税发票开具清单;银行流水及资金支付情况分析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虚构经营业务收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发票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5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观山湖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检查通知书》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3号税务大厦1008)领取。
联系人:姓名、执法证件号码: 朱华勤(黔税稽5201190001)
姓名、执法证件号码: 刘冰雁(黔税稽5201190002)
联系电话:0851-86900057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