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局频道 » 贵阳市 » 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023年09月27日 16:55:28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筑税三稽罚告〔2023〕50号

贵阳禾升鼎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0115MACGBTP87J)

对你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街道西二环235号贵阳火车北站北大资源项目(北大资源梦想城1,2号地块)2-A01栋1单元11层3号)的税收行政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0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理由

你公司2023年5月-6月向贵州佳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张策、西藏鹏飞建设有限公司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0份(发票代码:052002200111,发票号码:41474787-41474806;46584921-46584940,金额合计:3596209元,税额合计:35962.11元,价税合计3632170.72元)。上述交易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经查,我局综合判定你公司上述交易不真实,认定为虚开发票。

(二)拟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拟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3年9月27日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