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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1058号委员提案的会办意见

   2023年08月30日 13:45:09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

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1058号委员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科技局:

市政协经科委、帅江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推动贵州火炬青年创业扶持基金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针对提案中“给予基金会帮扶的创业青年减税降费政策支持……在政策层面给予支持(如企业减、免税及优惠入住孵化器),对初创机构提供能力建设、机构成长方面的支持,强化精准支持。”等建议。目前,支持青年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9〕16号)和《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黔财税〔2021〕41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2〕8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称“六税两费”);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即按50%的税额减征“六税两费”。

四、其它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的规定,贵阳市税务局是税收政策的执行机关,在未授权的情况下,贵阳市税务局没有制定税收减免或税收优惠政策的权限,只能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折不扣的执行税收减免或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我局将密切关注与支持青年创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主动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切实了解青年创业者的需求和面临的困难,积极为初创机构提供能力建设、机构成长方面的支持,助力青年创新创业。对“企业减、免税及优惠入住孵化器”等有关意见建议,我局汇总后将及时向上级机关进行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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