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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1036号委员提案的会办意见

   2023年08月30日 13:43:25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1036号委员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农业农村局:

九三学社贵阳市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盘活我市闲置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针对提案中“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制定出台农村宅基地交易服务相关税收优惠……等方面优惠政策”建议,我局梳理了目前已出台的农村宅基地交易服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建房耕地占用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七条的规定,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契税、印花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一是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三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三、其它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贵阳市税务局是税收政策的执行机关,在未授权的情况下,贵阳市税务局没有制定税收减免或税收优惠政策的权限,只能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折不扣的执行税收减免或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我局将密切关注与农村宅基地交易服务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主动做好相关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扎实推进农村宅基地政策落地见效。对有关建议,我局汇总后将向上级机关进行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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