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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相关涉税政策温馨提示

   2020年02月10日 15:59:11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局为您梳理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税收政策,愿您能充分享受到相关政策,让我们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一、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运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五、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七、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八、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九、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十、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食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作、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

十二、对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合理调整定额。

十三、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暂停生产经营的,进行停业登记,停业期间无需缴纳税款。同时,简化停业登记手续,实行全程网上办理。

十四、2020年2月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4日;2020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暂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集中征缴期期间缴费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依法申请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税务手机APP、税务微信公众号、政务民生服务平台“多彩宝”、微信、支付宝等进行常规涉税(费)事项线上办办理。对增值税发票领用、增值税发票代开、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开具等个别事项,也可以通过自助办税终端自助办理。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场所才能办理的特殊事项,可以预约税务机关错峰办理。您在办理纳税、缴费事项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本地咨询电话,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衷心祝福您幸福安康!

 

 

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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