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局频道 » 毕节市 » 工作动态

税务稽查以案说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主播应当主动缴税

   2023年07月13日 09:25:00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主播应当主动缴税!

近年来,#官方通报网络主播偷逃税事件#、#网络主播少缴税被罚#等话题常登上微博热搜,网络主播行业也被纳入税务稽查重点。

毕节市七星关区吴某,2019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从事主播行业,2020年1月受雇于贵州某农特产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网络平台带货主播,通过底薪加销售提成方式取得收入。经查,吴某分别从七星关区某百货店、贵州某农特产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但七星关区某百货店、贵州某农特产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吴某少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910016.4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毕节市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吴某少缴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910016.44元。

此外,吴某于2019年8月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七星关区某百货店,并作为该个体户网络平台带货主播。主管税务机关将该百货店纳入定期定额户管理,核定其应纳税经营额每月20000元。经查,该百货店在2019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取得的销售收入已超过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定期定额户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但吴某和该百货店在经营额超过定额后未依规定办理申报纳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842113.6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毕节市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吴某少缴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842113.61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官说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主播作为高收入群体,务必敬畏国家法律,务必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千万不可带着侥幸心理,更不可逾越国家红线。

网红主播取得收入主要分四种情况:

一是个人主播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由其任职受雇单位在支付工资时为其预扣预缴个税税款;

二是以独立的身份进行直播,与直播平台是劳务关系,由直播平台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主播取得的带货佣金、打赏费等属于劳务报酬范畴;

三是主播自主成立工作室,以个人独资或者个体户的形式与平台进行签约合作,取得的收入按照“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涉及到增值税、附加税等;

四是主播个人与经纪公司签约,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经纪公司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主播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若是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主播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