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你取得的利息收入须缴税!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2006年至2021年,黔西市柏某向他人提供金融借贷服务,期间取得资金占用费、利息收入9345300元,在2021年法院出具的判决文书中,柏某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规定,毕节市税务局稽查局决定追缴柏某少缴税费1055017.19元,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税官说法: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提供金融服务获得利息收入均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加强“税务+法院”联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案件跟踪管理,为进一步依法推进税收征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为持续优化金融借贷征管环境提供坚实基础,为遏制职业放贷行为提供强劲动力,让“职业放贷人”偷逃税款无处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