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一)背景
近年来司法裁决领域的不动产转移业务日益增加,主要为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银行之间的资金借贷纠纷,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法院依法拍卖债务人名下不动产,拍卖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执行裁定书至不动产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二)争议点
实际办理过程中,被执行人(原权利人)不到场协助办理税费缴纳且无法联系,仅申请人(买受人)一方持法院裁定书到不动产业务窗口办理产权过户及相关涉税事宜,可能引发涉税风险和涉税争议。主要为:
1.未明确税费缴纳义务承受方。若法院未在司法裁决文书或竞拍公告载明税费承担义务,且买受人不愿承担所有税费,税务机关仅能征收买受人一方的税款,后续对转让方追缴欠税难度大,有税款流失风险。
2.未告知买受人缴税义务。部分法院会在司法裁决文书或者竞拍公告上载明由买受人承担房产过户所产生的所有税款及费用,但在实际业务中,法院未就该条款及时提醒买受人,使得很多买受人直到缴纳税款时才知晓,导致其缺乏足够资金缴纳。
3.“先税后证”产生经济负担。按照“先税后证”要求,不少地方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买受人提供的完税证明不仅指买受人应承担的契税,还包括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收,加重买受人经济负担,因交易标的未实现所有税款申报缴纳义务,无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且纳税人可能对税款缴纳产生质疑,引发征纳矛盾。
(三)案例
西秀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邓某某、吴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西秀区南华路某小区住房,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某银行的借款及利息,最终由买受人张某竞拍成交,西秀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执行裁定。张某持该执行裁定书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契税申报时,工作人员告知需承担房产过户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张某表示事前并未得知该规定,情绪非常激动。之后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安抚和沟通,了解到该纳税人急需办理房产证用于给孩子办理入学,但短期内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缴纳其余税款,而报名时间仅剩一周就要截止,所以情绪失控。该纳税人在情绪稳定后向税务机关求助,办税服务厅了解情况后及时向区局汇报与法院联系,最终帮助该纳税人完成房产证过户。
二、主要做法
(一)快:分类分级畅通化解渠道。归口管理,根据争议事项内容分为税收政策、执法程序、系统支撑、其他事项4类,将化解困难层度分为蓝、黄、红3级,对应采取现场解决、团队解决、联动解决的思路,以分级分类的机制提升争议化解质效。如:“红色”争议地方协同解。对于税务单一力量无法处理的社保缴纳、涉土涉房税费、涉及司法等“红色”争议事项,依托权益保护中心“跨部门涉税争议调解室”,启动多元联动化解矛盾机制,协同共治解决。
(二)清:算细算明提前理清税费。税援工作室牵头搭建与同级人民法院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执行程序中的涉税信息,增强税务部门在法院制定的债权分配方案中的参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院将成交信息传递至税务局,由税务局关核实计算该案件被执行人的税费缴纳义务并提供税款缴费账户,法院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相关税费从拍卖价款中扣除直接打至税务机关相关账户。
(三)稳:按部就班协作保障征收。西秀区税务局在收到法院询函之后,立即核实该房产过户所涉全部税款,并将核实后需缴纳税款及西秀区税务局待缴库税款专户信息复函至法院,次日在法院缴款入库的同时告知买受人张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至此,该司法转移不动产税收业务办理完成。
三、取得的突出成效
该案件主要由于信息不畅影响税收优先权的落实,从而进一步影响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引发的征纳矛盾。上述案件的探索一方面确保国家税款依法足额入库,保障了国家税款的完整性,充分发挥税收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把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税收治理效能,为税收增长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有力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纳和谐关系的建立,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及对纳税服务的满意度,为税务机关今后加强税收监管、防范类似纠纷发生提供了经验。
四、创新点、推广意义或价值
该问题的解决,是税务机关优化服务质效的最好体现,展现了税务执法的灵活性和高效性,最大限度减少争议双方的对抗,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优化。
(一)更有力捍卫税法刚性。做到依法治税的刚性要求和优质服务的人文关怀的有机结合,既捍卫了税收执法权威,也提高了纳税人的满意度及获得感,有利于创造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税收环境。
(二)更有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解决了买受人购买法拍房时因无法联系转让方而需要承担转让方税款的问题,减轻纳税人纳税负担,节约纳税成本,同时能有效预防窗口矛盾激化。
(三)更助推区域部门协作质效。通过与法院的协作机制,既维护的买受人的权益,又有效保障了税收优先权的实现,体现了多部门协同执法的质效升华,维护了司法公正性,实现多方共赢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