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降低社保费率 支持经济发展
时间:2019年5月10日10:00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总会计师张蕾、社会保险费处副处长张吉林
主持人:各位网民朋友好,欢迎参与贵州省税务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请到在线访谈活动的嘉宾是: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总会计师张蕾、社会保险费处副处长张吉林。各位好!欢迎前来做客贵州税务在线访谈,访谈开始之前。请先和网民朋友们打声招呼吧。【10:00】
张蕾: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通过“在线访谈”活动与大家交流。【10:01】
张吉林: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10:02】
主持人:好的,现在我们来看看对于降低社保费率,广大网友都提出了哪些问题?【10:03】
主持人:首先,请问《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出台背景是什么?【10:04】
张蕾: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工作,李克强总理多次研究部署降低社保费率问题,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4月4日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 13)号文。为深入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工作安排,我省相关部门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黔府办函〔2019〕 62)(以下简称《方案》),于4月30日正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执行。【10:07】
主持人:《方案》的总体考虑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10:09】
张吉林:《方案》的总体考虑是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确保社会保险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方案》共分七个部分,主要包括:一是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行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到期后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一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四是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五是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六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全省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建立由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10:12】
主持人:《方案》实施后,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职责将有何变化?【10:13】
张吉林: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41号)文件规定, 2019年起全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根据《方案》规定,为稳定缴费方式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税务局征收,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社保局、医保局征收体制继续征收。【10:15】
主持人:《方案》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降至16%,这项措施实施后会有什么效果?【10:17】
张吉林:目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根据《方案》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降率后将会产生三方面的良性效果,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降低幅度较大,普惠性强,减负效果明显,彰显了我省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缴费负担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据相关部门测算,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预计全省一年将减少基金征缴收入约26.88亿元。假设缴费基数不变,从2019年5月至2021年12月,预计将减轻单位负担约71.68亿元。二是全省各地降费率后,有利于均衡缴费单位负担,促进形成公平的缴纳环境,也有利于促进全国费率逐步统一,促进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三是降低费率后,参保缴费“门槛”下降,有利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形成单位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10:21】
主持人:我省《方案》中对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是如何规定的?【10:22】
张吉林: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继续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205号)文件规定执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仍为0.7%,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仍为03.%。工伤保险继续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36号)规定的现行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10:23】
主持人:《方案》对缴费基数政策也进行了调整,与之前政策相比有什么变化?【10:24】
张吉林:缴费基数是影响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根据《方案》规定,缴费基数政策进行调整,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
采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例如,某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000元,则原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00元,如某职工月工资水平为3000元,需按缴费基数下限3600元计算缴费金额;计算口径调整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相应降低到3000元,该职工就可按3000元计算缴费金额,前后对比,月缴费基数减少600元,个人缴费比例8%,月缴费负担相应减轻48元。【10:28】
主持人:社保降费政策执行后,缴费人办理社保费补缴业务?【10:29】
张吉林:社保降费政策执行后,用人单位补缴以往年度欠费时,若补缴业务适用补缴费款所属期当年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则在社保降费政策执行后,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补缴业务。【10:31】
主持人:据悉5月1日以后完成税务系统系统参数调整,如何处理缴费人已经发生的当期业务?【10:32】
张吉林:根据政策要求,我省各地在2019年5月1日前完成参数调整工作,按现行费率缴纳相关社保费。若在5月1日以后进行参数调整的,可能会出现部分缴费人已按照原费率和缴费基数完成申报缴费,因此全省各地税务要严格按照税务、人社、医保、财政协定的退(抵)费办法,提醒缴费人发起退(抵)费并根据情况联系社保部门重新核定应缴信息,以免因参数没有及时调整造成缴费错误。下一步我局会对因缴费基数政策调整而发生的政策性退费业务,会商人社、医保、财政等部门,按照方便缴费人的原则,明确退(抵)费规程,细化业务办理流程,简并报表资料,尽量压缩退(抵)费办理时间,保障缴费人权益。【10:34】
主持人:社保降费政策执行后,税务机关将会采取哪些措施帮助缴费人提升缴费人体验?【10:36】
张吉林:全省各地税务机通过设置时间错峰、场所错峰、渠道错峰等方式,引导缴费人有序申报缴费。积极拓展网上银行、手机APP等线上缴费渠道,拓宽银行代缴、自助缴费终端等线下实体缴费渠道。研究完善申报预处理、基数校验等系统规则,扩大“免填单”服务覆盖范围,简化缴费流程。缴费人员集中的服务厅,要采取增设专窗、增加人员、设置咨询坐席等方式,努力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升缴费人的服务体验。管理人员要配合人社、医保等部门做好申报核定数据的分析,防止缴费人因核定数据错误导致缴费负担增加。【10:3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