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申报
【申请条件】
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设定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
2.《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
2份 |
无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办税地图”栏目查询(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
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免税商品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6.免税商品的经营业务包括:中国免税(集团)总公司的免税商品经营业务,以及设立在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和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品以及在处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
7.缴纳义务人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1%缴纳特许经营费。
8.免税商品经营企业于年度终了的5个月内,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清算当年应交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并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9.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按其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由总公司集中缴纳;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供货的其他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在企业所在地就地解缴。
10.在国际交通工具上销售(或代理销售)免税商品的民航、交通、铁道等行业的企业,以及非全部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应将免税商品销售额单独计算,并在企业纳税所在地缴纳特许经营费。
11.经营国产品的免税企业,应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国产品及从境外以免税方式进口经营的国产品均视同免税商品,按规定缴纳特许经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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