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工会经费申报
【申请条件】
贵州省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按行业管理的全国产业工会所属在黔单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设定依据】
《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通用申报表》 |
2份 |
无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办税地图”栏目查询(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缴费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6.缴费人自行申报工会经费时,应提供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
7.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及内部退养职工等。
8.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9.全国总工会批准的按产业系统管理的在黔铁路、民航基层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5%缴纳工会经费;全国总工会批准的按产业系统管理的在黔金融系统基层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15%缴纳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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