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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0号)

发布时间: 2018-09-26 11:44:00 字体:[]
  • 索引号: GZ000001/2018-00196
  • 信息分类: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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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
  • 是否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为统一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等规定,现对贵州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相关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跨地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未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期限止仍未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在经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建筑企业应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提供证明该经营地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建筑企业总机构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六、本公告所称跨地区是指贵州省内跨县、市、区。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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