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税提复字〔2019〕3号
省财政厅:
潘年聪委员提出的《关于出台有关政策进一步降低我省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情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国家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我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发〔2007〕13号),规定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幅度。各地根据土地位置、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和市政建设等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拟定相应的税额标准,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11月8日下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黔府函〔2007〕199号)批准了全省各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因各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不同,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亦有差别,比如贵阳市一级地段,税额最高为25元/平方米;黔东南州执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为一级8元、二级6元、三级4元、四级2元。全省各地的税额标准的制定是根据2007年各地经济发展的状况同时兼顾了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经测算后确定的。多年来,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但我省各地仍执行2007年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未随全省经济的发展调整提高税额标准。
二、认真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要求,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全省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即是对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方六税两费减半征收,在财政部、税务总局授权的范围内实现最大幅度减征。为确保我省地方六税两费优惠政策落实,我局把落实好减税降费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局迅速成立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工作机构,及时召开动员培训视频会,制定各项工作方案,强化宣传辅导,优化服务,建立问题收集响应机制,加强跟踪督导和效应分析,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我省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迅速落实落细、落地生根。截至2019年4月30日,上述政策仅城镇土地使用税就减征6,653.82万元,切实帮助企业减轻了负担。
下一步,各级税务部门将一如既往地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认真组织宣传、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加大对民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