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税提复字〔2019〕23号
李德祥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减轻企业租赁税负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房屋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近年来,为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国家已出台系列政策。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规定:“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目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明确,个人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在综合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四是《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五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了让纳税人享受到最大幅度的税收优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按照50%的最高幅度减征“六税两费”。
一直以来,税务机关都非常重视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在优惠政策出台后,通过开展政策宣传培训、纳税申报辅导、政策效应分析、落实情况核查等工作,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税收优惠红利。
二、关于核定征收房屋租赁地方税费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由于个人出租房屋可以准确计算应纳税款,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采用核定征收方法计征税款没有政策依据。对个人出租房屋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未授权地方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省级人民政府及财税部门没有权限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办法。
下一步,我们将依法依规认真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各项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帮助广大纳税人尤其是自然人熟练掌握、用足用好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坚决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确保优惠政策实实在在落地。对个人出租房屋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给予税收优惠,切实降低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成本,全面助力我省租赁市场繁荣壮大。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