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税提复字〔2019〕25号
肖昀委员:
您提出的《加强政府购买税务专业服务,建设友好透明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已制发《税收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016年6月29日,为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规范税收服务项目政府采购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税收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税总发〔2016〕102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遵照执行。该文件的信息公开选项为“依申请公开”,若您需要查阅,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公开。
二、国家税务总局已制发《全国税务系统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018年7月25日,报经财政部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全国税务系统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税总发〔2018〕123号,以下简称“税务目录”),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执行,并提出了执行要求。一是该目录规定了可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纳入该目录且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尽可能实施购买服务。同时避免出现一方面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不得将应由税务机关直接承担的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交由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二是纳入该目录的服务事项,凡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应逐步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三是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该目录但没有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四是对未纳入该目录但又确需购买的服务事项,应层报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由税务总局报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调整实施。五是该目录内满足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按《税收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税总发〔2016〕102号)及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该文件的信息公开选项为“依申请公开”,若您需要查阅,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公开。
根据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等工作实际,全省税务系统统一执行税务目录,不再制定或细化指导性建议目录。同时,我局将加强对全省税务系统购买税务专业服务工作的指导,推动各级税务预算单位涉及税务目录内服务事项且有预算安排的,尽可能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税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