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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4号委员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 2019-05-21 15:20:38 字体:[]
  • 索引号: GZ000001/2019-00312
  • 信息分类: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复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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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税提复字〔2019〕5号

省残联:

童泽委员提出的《关于调整〈贵州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规划〉部分内容的建议》收悉。涉及我局的内容为:建议将二(二)3中的“……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修改为“……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对残疾人的税收优惠不再实行先征后返原则,直接从应收税款中予以减免并按照减免后的金额征收。……”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涉及残疾人的增值税优惠实行限额即征即退的征收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中退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二、涉及残疾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就地预缴、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加计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征收方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由于我国税权高度集中,税收政策的制定主要在全国人大、国务院和财政部。涉及残疾人的税收征收及优惠方式,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部门决定,省局层面主要是贯彻落实,无权擅自更改。因此,我局建议在调整《贵州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规划》中不增加“对残疾人的税收优惠不再实行先征后返原则,直接从应收税款中予以减免并按照减免后的金额征收。”这一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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