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5第3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拟向社会公开征集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退税代理机构),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负责依法办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即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承担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的所有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和银行卡转账退税的条件)。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离境退税代理业务的服务方案、运营方案、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如何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2.如何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如何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3.如何保障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书面承诺书(格式自拟);
(四)符合条件,愿意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格式自拟)。
三、确定退税代理机构数量
在此次征集且符合条件的机构中择优选择1家。如果选择的退税代理机构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终止其退税代理服务,注销其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并在此次征集且符合条件的其余申请机构中按照综合评审得分高低顺序递补。
四、终止退税代理服务的情形
退税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退税代理服务,注销其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一)不再符合《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情形;
(二)未按规定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
(三)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资料未按规定留存备查;
(四)将境外旅客不符合规定的离境退税申请办理了退税,并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
(五)在服务期间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六)未履行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
五、退税代理机构服务期限
选定的离境退税代理机构自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服务期限2年。在服务期限到期前,省税务局会同贵州省财政厅、贵阳海关组织新一轮的征集选择退税代理机构。
六、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2025年7月3日前,符合条件的银行自愿向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前述相关材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会同贵州省财政厅、贵阳海关等部门,按照规定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择。被评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名单,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三)选择的要素及标准:
1.根据申请银行提交的资料,审查是否符合《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2.根据申请银行提交的资料,综合量化评审退税代理机构(详见附件2);
3.按照综合得分高低顺序排序离境退税申请代理机构,确定得分最高的银行为此次退税代理机构。
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通宝路2号金融城一期商务区3号楼;
联系人:赵鹏;
联系电话:0851—86906082。
相关通告和公告发布渠道: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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