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019年12月12日 15:26:36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2019年第1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可按照下列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一、适用单位和人员

(一)单位范围: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33号)等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贵州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央在黔单位、企业。

(二)人员范围:上述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的在职人员中按规定取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的人员。

二、扣除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对不超过《贵州省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规定的相应级别标准的部分,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二)国有及国有参股企业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管理部门批准,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的标准和范围发放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可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三、申报方式

向个人发放公务用车补贴的单位应在发放补贴时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扣缴单位在办理扣缴申报时,应将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全额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将允许扣除的部分填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其他扣除”的“其他”栏,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尚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