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贵州省纳税人接受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2021年1月21日起,接受全国范围内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贵州省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具体范围另行确定),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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