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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14日 09:21:21 【字体: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文件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处理。若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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