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同步停止执行。2026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岁末年初,辞旧迎新。册亨县城大街小巷挂上了红灯笼,西楼好客小吃街的烟火气渐浓,城内大大小小的超市、商店货架上也陆陆续续摆满了年货,商户们迎来消费旺...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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