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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8日 09:30:29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问: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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