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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税务部门刚刚通报的2起涉税违法案件查处细节来了!

2025年11月25日 15:00:00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曝光2起涉税违法案件。

公账私账“拆分戏法”偷税终被罚

——揭秘贵州泰昌安能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镇兴顺煤矿偷税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处了贵州泰昌安能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镇兴顺煤矿(以下简称“兴顺煤矿”)偷税案件。经查,2018年至2022年,兴顺煤矿通过个人账户收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税费款合计597.76万元,同时通过对外捐赠煤炭未视同销售、使用不合规凭证列支成本等违法行为,造成少缴税款324.52万元,累计少缴税费款922.28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2024年4月,黔西南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1221.1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目前,涉案税费款及罚款正在执行中。

一封举报信撕开伪装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举报,反映兴顺煤矿在生产经营期间存在偷税嫌疑,税务人员随即开展核查。

税务人员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2018年至2022年,兴顺煤矿申报数据显示增值税计税依据长期小于资源税计税依据。按照税收征管常规,资源税在计算时会扣除运杂费等费用,而增值税计税需包含价外费用,正常情况下增值税计税依据应大于资源税计税依据。这一违背行业规律的现象,引起税务人员关注,该企业可能存在增值税未如实申报销售收入情况。

为进一步核实疑点,税务人员到企业开展实地核查,依法查阅了兴顺煤矿账簿资料。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额成本支出,但未从收款方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凭据;同时,账簿记录显示其有大额捐赠煤炭的行为,但未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捐赠部分视同销售处理。黔西南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兴顺煤矿开展立案检查。

16万吨煤炭“不翼而飞”

检查人员首先调取煤炭开采主管部门提供的兴顺煤矿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的煤炭开采数量,与该煤矿同期库存商品账、主营业务账进行比对,发现关键异常:期间销售煤炭数量比煤炭税费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开采数量少了16万吨。面对这一巨额差异,煤矿财务负责人辩称系开采到销售过程的正常损耗,否认隐匿销售收入。但如此规模的损耗远超行业合理范围。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兴顺煤矿及实际控制人李文云的银行流水,发现李文云三个私人账户有大量备注“煤款”“货款”的转账记录。更值得关注的是,某下游企业每次向兴顺煤矿公账转款前后,其法人都会向李文云私人账户转一笔对应款项。结合煤炭开采数量与资金流向特征,检查人员推测购货企业可能将部分购煤款直接转到李文云个人账户,以此帮助煤矿隐匿收入。

循着资金线索,检查人员依法约谈下游购煤企业。在政策法规宣讲和违法后果警示下,下游企业如实供述:其在与兴顺煤炭交易时,仅将约60%的销售款通过公账支付,由兴顺煤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纳税,其余40%销售款则直接转入李文云个人账户。

在掌握完整证据链后,检查人员对李文云展开询问。面对清晰的资金流水、下游企业证言及内部账册比对结果,李文云最终承认其通过“公账私账组合收款”“高卖低开”方式,将转入个人账户的煤炭销售收入不开发票、不申报纳税,以此逃避缴纳税款。

确凿证据下认罪认罚           

经查实,兴顺煤矿通过上述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的方式,累计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597.76万元。此外,该公司还存在对外捐赠煤炭未视同销售、使用不合规凭证列支成本等违法行为,造成少缴税费324.52万元,上述行为共计少缴税费款922.2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1221.1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目前,涉案税费款及罚款正在执行中。

中介身份成“作案利器” 空壳公司虚开链条覆灭

——揭开册亨县盛特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艳利用兼职涉税服务便利虚开发票真相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册亨县盛特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特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经查,2021年至2022年,盛特公司法定代表人韦艳,借助涉税服务中介机构册亨县恒信财税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职业便利,通过成立“空壳公司”,利用在代理业务中获取的农户林木采伐许可证和身份信息,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20份,金额合计413.65万元;非法取得虚开的生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合计120万元;并通过虚构销售业务,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合计483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2024年1月,黔西南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对盛特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罚款4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向下游受票企业所在税务机关发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依法追缴下游受票企业已抵扣税款。

精准持平的数据与“隐身”的企业

前期,黔西南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盛特公司申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长期基本持平,这与正常生产企业因采购销售时间差异导致税负存在波动的常规情况明显不符。作为一家木材加工企业,为何能够如此精准地控制税负,是否存在进、销比照开票的嫌疑?

带着疑点,税务人员开展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实际由其他企业租用,未能找到其办公场所。进一步查询供水供电部门记录后,发现盛特公司无任何用水用电开户信息,俨然一家“隐身”企业。面对税务人员的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韦艳也无法提供任何与木材加工相关的生产经营证明材料。

综合上述核查情况,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盛特公司开展立案检查。

双重身份背后的虚构业务链条

针对盛特公司取得的生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人员对设备销售企业实地核实。在检查人员的释法明理下,该销售企业如实承认,其与盛特公司虚构了“以木材抵设备款”的交易,在设备与木材均未实际交付的情况下,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盛特公司以此手段获取有发票无实物的虚假设备进项凭证。

随后,检查人员要求盛特公司提供木材收购款项的实际支付证明,该公司提交了一份由当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付款明细及情况说明,声称由其代付木材采购款。为验证真实性,检查人员对该代出资人进行询问,明确告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作伪证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对方撤回了为盛特公司代付木材款的虚假材料。同时,检查人员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上的农户信息开展走访,受访农户均证实从未向盛特公司销售过木材,进一步印证了收购业务的虚假性。

检查人员通过税务系统核查发现,盛特公司法定代表人韦艳另有一重身份——册亨县恒信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财税咨询公司为当地近百家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其中由韦艳担任财务负责人的木材加工企业就有近20家。这一特殊身份让她得以掌握大量上下游企业开票信息,以及众多农户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个人身份信息,为其实施虚开发票提供了便利条件。

违法者终受法律严惩

检查人员将获取的各项证据逐一梳理列明,向其详细阐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在清晰的法理依据和完整的证据链条面前,韦艳最终如实供述了盛特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经查实,盛特公司在未发生真实原木采购业务的情况下,韦艳利用其掌握的农户信息,为该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20份,金额合计413.65万元;通过虚构交易取得虚开的生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合计120万元;同时虚构销售业务,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合计48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对盛特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罚款4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向下游受票企业所在税务机关发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依法追缴下游受票企业已抵扣税款。目前,册亨县人民法院已对韦艳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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