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789492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08-30 15:46:0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关于《贵州省税务局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
现就《贵州省税务局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月1日,贵州省财专办4项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正式划转到税务机关。为规范贵州省税务机关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等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机关非税收入征管制度建设有关工作要求,贵州省税务局制发了《办法》。
二、内容解读
《办法》对征收主管机关认定、缴费对象认定、征管工作流程、缴费检查、会统核算、工作保障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征收主管机关认定
1.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办法》第六条明确:贵州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2.《办法》第五条明确,税务机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主要包括:依法制定非税收入征管业务规范;依法开展缴费人认定、申报征收和会统核算;依法规范非税收入征缴入库、退库程序;依法推动非税收入信息共享,实现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互联互通,及时传递到相关部门;依法开展非税收入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依法建立非税收入争议解决机制,化解征缴矛盾,降低执法风险;依法对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预算目标提出建议,并抓好在税务系统的分解落实和执行情况考核;依法开展非税收入缴费服务;依法做好其他非税收入相关工作。
(二)缴费对象认定
关于缴费对象的具体义务,《办法》第三条明确:依法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非税收入缴费人;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非税收入扣缴义务人。
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缴纳、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非税收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征管工作流程
《规定》第二章征收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对与基金征收有关的缴费登记、缴费申报、申报日期、申报内容、申报方式、逾期催报、费源调查、依法征收、分类征收、延期申报、延期缴纳、减免程序、减免服务、收入抵退、欠费追缴、滞纳金加收、代征手续费、缴费服务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四)缴费检查
《办法》第三章缴费检查,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对与基金检查有关的评估比对、税费同查、入库校检、证据收集、两人执法、案件处理、救济途径、举报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五)会统核算
《办法》第四章会统核算,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对与基金票据和会统有关的非税票据、票据种类、票据管理、会统制度、会统核算、入库纪律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六)工作保障
《办法》第五章工作保障,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对与税务机关有关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配备、政策管理、政策反馈、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经费保障、工作考核、舆情管控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三、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州省税务局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解读
现就《贵州省税务局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的背景
为规范2019年划转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做到厘清职责、依法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等有关规定,贵州省税务局制定了《贵州省税务局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全文共四章三十一条,内容涵盖基金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及职责、征管工作流程及具体内容、基金法定减免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征收主管机关认定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规定》第三条明确:按规定负有基金申报缴纳义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也是基金的征收管理机关。
(二)申报人认定
依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本《规定》第六条明确:基金申报人包括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企业自备电厂和其他按规定应缴纳基金的单位。
(三)征管工作流程
本《规定》第三章征收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对与基金征收有关的申报人、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基金代征、申报、申报内容、审核、审核处理、缴款书、缴费规定、票据管理、入库规定、催报催缴、汇算清缴、清缴材料、预缴不足、退抵规定、风险管理、工作联系、信息比对、报送报表和档案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四)减免项目
依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对农业生产用电量(含农业排灌用电),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向贵州电网外周边送电量,合理线损电量和其他按规定免征的电量准许在计算基金时减免。
三、《规定》施行日期
《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州省税务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解读
现就《贵州省税务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的背景
为规范2019年划转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做到厘清职责、依法收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等有关规定,贵州省税务局制定了《贵州省税务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全文共四章三十二条,内容涵盖基金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及职责、征管工作流程及具体内容、基金法定减免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征收主管机关认定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规定》第三条明确:按规定负有基金申报缴纳义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也是基金的征收管理机关。
(二)申报人认定
依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六条明确:基金申报人包括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
(三)征管工作流程
《规定》第三章征收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对与基金征收有关的申报人、征收标准、基金代征、申报、申报内容、审核、审核处理、缴款书、缴费规定、票据管理、入库规定、催报催缴、滞纳金、汇算清缴、清缴材料、预缴不足、退抵规定、风险管理、工作联系、信息比对、报送报表、档案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四)减免项目
依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农业生产用电量,省级电网企业网间销售电量,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除交纳后期扶持基金的其他电量准许在计算基金时减免。
依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二十八条对电网企业代中央财政征收的后期扶持基金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规定》施行日期
《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州省税务局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解读
现就《贵州省税务局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2019年划转的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做到厘清职责、依法收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等有关规定,贵州省税务局制发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
该《规定》对征收主管机关认定、申报人认定、征管工作流程、减免项目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征收主管机关认定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规定》第三条明确:跨省际大中型水库(水电站)的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也是基金的征收管理机关。
(二)缴费人认定
《规定》第六条明确:本基金缴费人为跨省际大中型水库(指装机容量在 2-5 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
跨省际大中型水库为独立法人的,由水库(水电站)缴纳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为非独立法人的,由其归属企业缴纳基金,归属企业也可委托该水库(水电站)代其缴纳基金。
(三)征管工作流程
《规定》第三章征收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对与基金征收有关的缴费人、征收范围、申报、申报内容、审核、审核处理、缴款书、缴费规定、票据管理、入库规定、催报催缴、汇算清缴、清缴材料、预缴不足、退抵规定、免税规定、风险管理、工作联系、信息比对、报送报表、档案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三、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州省税务局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解读
现就《贵州省税务局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2019年划转的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征收管理工作,做到厘清职责、依法收费。贵州省税务局制发了《规定》。
二、内容解读
该《规定》对征收主管机关认定、缴费人认定、征管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征收主管机关认定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规定》第三条明确:特许经营费缴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也是特许经营费的征收管理机关。
(二)缴费人认定
依据《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规定》第六条明确:特许经营费缴费人为经营免税商品或代理销售免税商品的企业。
(三)征管工作流程
本《规定》第三章征收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对与基金征收有关的缴费人、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征收标准、申报缴纳、缴款书、缴费方式、票据管理、入库规定、催报催缴、减免、风险管理、工作联系、信息比对、报送报表、档案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三、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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