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788562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6-15 17:32:54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持续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机构改革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的工作要求,对《贵州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共计六章42条。现对修订主要内容进行如下说明:
(一)扩大了纳税信用评价的范围
扩大纳税信用覆盖面,将所有在贵州省内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以及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纳入评价范围,使纳税信用评价范围更宽、对象更广。
(二)删除了纳税信用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条款
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删除了原实施办法中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成立纳税信用管理委员会及其职责的相关规定,重新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在纳税信用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三)对不参与本期评价的情形进行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修改《贵州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内容,将不参与本期评价的情形减少为4种,分别删除了原实施办法中“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周期的纳税人”和“本评价周期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纳税人”两种情形。
(四)对纳税信用评价级别进行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修改原实施办法中关于纳税信用级别的表述,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新增M级,明确了M级的评价标准。
(五)增加纳税信用M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贵州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新增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M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六)对附则的修改
为确保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延续性,《贵州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修订后实施办法生效日期为“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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