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634390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11-30 15:25:11 | |
文 号: | 财关税〔2016〕63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
财关税〔2016〕63号
海关总署: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具体税目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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