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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608487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1999-09-16 12:08:45
文  号: 国税函〔1999〕613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1999年09月16日 12:08:45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国税函〔1999〕613号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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