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税种分类 » 契税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60745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00-02-28 11:26:12
文  号: 财税字〔2000〕2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2000年02月28日 11:26:12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财税字〔2000〕26号

注释: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辽地税农〔2000〕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省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偿受让桓仁县横道河子村林地及耕地使用权50年,用于生态农业的综合开发,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