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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580057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3-12-31 20:04:26
文  号: 财税〔2014〕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013年12月31日 20:04:26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财税〔2014〕4号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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