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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603977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01-06-26 21:29:04
文  号: 财税〔2001〕11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06月26日 21:29:04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财税〔2001〕112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科学研究机构继续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

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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