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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591221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3-10-21 09:54:12
文  号: 税总函〔2013〕60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2013年10月21日 09:54:12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税总函〔2013〕60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发〔2013〕19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请示中所反映的地下人防工程,已按商品房销售并办理产权证,购房人即是产权所有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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