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620901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1994-03-12 12:25:28 | |
| 文 号: | 国税发〔1994〕51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4〕51号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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