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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55914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09-23 12:03:54
文  号: 税总函〔2015〕51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2015年09月23日 12:03:54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税总函〔2015〕511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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