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559142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09-23 12:03:54 | |
| 文 号: | 税总函〔2015〕511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 ||
税总函〔2015〕511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