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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541720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06-24 14:36:23
文  号: 税总函〔2016〕280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

2016年06月24日 14:36:23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税总函〔2016〕280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6〕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和镇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以外其他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仍为5%。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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