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税种分类 » 车船税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621365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02-13 19:37:07
文  号: 财税〔2019〕18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2019年02月13日 19:37:07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财税〔201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2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