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620999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1989-04-06 13:37:04 | |
文 号: | (1989)国税地字第32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
(1989)国税地字第32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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