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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381259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0-22 16:14:3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委托人“被法人” 牵出幕后不良涉税中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骗取他人身份信息违规办理涉税事务案

委托人“被法人” 牵出幕后不良涉税中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骗取他人身份信息违规办理涉税事务案

2025年10月22日 16:14:36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德江县税务局玉水税务分局依法查处了涉税中介机构德江县共赢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赢财税公司”)冒用他人身份违规办理涉税事务的案件。经查,共赢财税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伟通过为贵州醉华名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醉华名酒业公司”)提供代理服务的便利,使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注册商事主体,违规为其私人生意办理涉税事务,损害了委托代理人的合法利益。针对共赢财税公司的违规行为,德江县税务局玉水税务分局依法对具体经手操作的涉税服务人员熊伟处以200元罚款、对共赢财税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的决定,并扣减共赢财税公司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100分,将共赢财税公司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向其所有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

“被法人”遭遇牵出违规线索

2025年6月,醉华名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来到德江县税务局玉水税务分局的办公室,表示其在办理个人业务时意外发现自己竟然是德江县小名机械租赁经营部(以下简称“小名机械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根据赵某某的表述,玉水税务分局工作人员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发现小名机械经营部于2024年11月注册并进行了税务登记,在金三系统内显示的法定代表人正是赵某某,但赵某某表示小名机械经营部与其毫无关系。

赵某某对其作为小名机械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丝毫不知情,难道是“被法人”了?但是根据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相关规定,注册登记经营主体必须经由本人实名认证,如果在赵某某本人不配合的情况下,是无法顺利完成注册登记的。

带着这一疑问,玉水税务分局工作人员随即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经查,小名机械经营部的办税人员为共赢财税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伟,熊伟同时为醉华名酒业公司申报相关业务代理服务人员,据赵某某回忆称,在2024年11月某一天熊伟曾让他使用手机进行实名认证采集,说是醉华名酒业公司名下相关业务所需,赵某某出于对熊伟代理身份的信任,便配合其办理了实名采集相关事宜。通过梳理上述情况,相关证据表明,熊伟存在通过诱骗方式,冒用赵某某身份信息登记商事主体的可能。于是,国家税务总局德江县税务局玉水税务分局依法对熊伟进行调查处理。

三步操作实现“身份冒用+业务转移”

随着调查深入,熊伟的完整作案手法浮出水面,核心是“借信任、骗身份、转业务”的三步操作,全程利用代理服务的信息与信任优势。

第一步:以代理协议铺垫信任,划定“信息获取范围”。2024年6月,熊伟以共赢财税公司名义,与赵某某签订代理协议,明确服务范围仅为醉华名酒业的代理记账业务。这一协议既让赵某某放松警惕,也为后续“谎称业务所需”骗身份提供了合理借口——正是这份“专属代理”的信任,让赵某某未对后续的实名认证产生怀疑。

第二步:冒用身份注册经营部,实现“主体造假”。2024年11月,熊伟将骗来的赵某某实名认证信息,擅自用于注册小名机械经营部,并完成税务登记。整个过程中,赵某某毫不知情,直至2025年6月才偶然发现自己“被法人”。熊伟通过这一操作,凭空造出一个“由他人担责”的经营主体,为转移私活做准备。

第三步:转移个人业务至造假主体,规避自身风险。作案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解决熊伟个人的难题:2024年3月,他曾以个人名义承接挖机租赁业务,但因自身银行账户异常无法结算。于是,他将这些本属于自己的业务,全部转移到冒用赵某某身份注册的小名机械经营部,让造假主体承接业务、收取款项——既规避了自身账户问题,又将业务风险完全转嫁给不知情的赵某某。

面对证据,熊伟承认:未与赵某某签订任何关于小名机械经营部的代理协议,全程靠隐瞒与欺诈完成操作。

受害人担风险,行业失信誉 

熊伟的这套作案手法,不仅违反法律,更带来双重危害。对个人而言,赵某某“被法人”后,需承担小名机械经营部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风险,合法权益被严重损害;对行业而言,熊伟利用涉税中介的身份便利行骗,既毁了共赢财税公司的信誉,也给德江县涉税服务行业的整体形象蒙上阴影,破坏了行业信任基础。

共赢财税公司上述行为主要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情形: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虚假涉税宣传及广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税务机关责令共赢财税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伟将小名机械租赁部相关涉税事项办结完毕后注销税务登记,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营业执照。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责令其对未按规定报送的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委托协议进行补报。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鉴于熊伟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主动消除影响,且该违法行为最终未造成实质性的后果,对其处以200元罚款;对共赢财税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以示惩戒。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扣减共赢财税公司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100分,将共赢财税公司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向其所有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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